注意了!6月30日前必须完成!否则个人可能纳入失信名单!【德聚仁合·郑州财税服务】

发布时间:2023-05-10浏览次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每年审一次!否则可能会有大问题!快跟小编一起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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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工商年检

6月30日前必须完成!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当做工商年检(年报),不填报的企业或个体户将会被罚!


工商年报公示的范围


根据规定,凡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年报公示的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2年度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不年报的后果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


3.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受到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而作为个体工商户来说,直接与个人挂钩,一旦未按时完成工商年报,可能会对个人产生影响!


最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个人贷款、征信、出国等各方面会受到影响!因此,老板们一定要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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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细!

工商年审操作攻略


一、登录全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浏览器搜索“全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登录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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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企业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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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相应的省份后,选择登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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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方式:


1、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进行登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使用【农专、个体用户登录】方式进行登录。


3.使用【企业联络员登录】方式登陆。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填报‘企业公示信息’或未进行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应先通过登录界面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 进行备案,注册成功后便可进行登录;使用【企业联络员登录】方式登陆的企业用户,同一手机号每天最多接收25短信。


四、登录后,选择【年度报告填写】→【2022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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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企业基本信息本年度未出现较大变化,可以选择【复制往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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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若选择复制上年信息,则该部分信息会自动带出,纳税人需要自行检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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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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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填报【股东出资信息】


若是选择复制上年信息,则会自动带出该部分信息,纳税人需要自行并检查更改如下几条:


1.当年股东及出资未发生变化,直接点击【保存】即可;


2.当年有新增加股东,则点击【添加】,并填写好相应的信息即可;


3.当年有撤资股东,则点击【删除】即可删除对应股东;


4.若原股东基本信息改变,则点击【修改】,即可对相应股东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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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填报【资产状况信息】


企业根据2022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情况,填报相应的信息,同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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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预览并公示】


点击【预览并公示】会展示全部已填报信息,公司填报人员对填报的内容可以进行最后一次检查,若信息无误,则点击【提交并公示】,若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则点击【返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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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


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网上补报修复,且年报报送、补报以及信用修复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


01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02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电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03


因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04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05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注意: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1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02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03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

个体户严查开始!

常见涉税风险,赶紧自查!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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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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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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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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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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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有的地方实行了滚动申报,实行滚动申报的,按照滚动申报,有特殊情况延期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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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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