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的申报工作又开始啦!这些优惠政策及新政策,小伙伴们务必要引起关注:
(1)新增一个税!税率36%、11%!11月1日执行!
(2)个体户新政!14项重点变化!11月1日执行!
(3)社保缓缴继续执行!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缓缴!
(5)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1
11月征期已发布!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1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1月15日。
一、征期:1日-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水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二、征期:1日-30日
申报缴纳2022年度车船税、印花税(按次申报)
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1)一般纳税人抄报税
(2)小规模纳税人抄报税
2
新增一个税!税率36%、11%!
11月1日执行!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最新公告,明确了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小编将最新政策整理成思维导图,供大家学习!
3
个体户新政!14项重点变化!
11月1日执行!
刚刚,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01日执行!
相较于2011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共修订5项内容!
一、权益保护
二、变更转型
三、收费
四、处罚
五、经营场所
4
社保缓缴继续执行!
文件中明确: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除此之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5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继续缓缴!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2年第17号公告,宣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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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常见问题
1、在电子税务局中发票结存数量显示有误,如何处理?
答: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进行验旧(验旧日期选择领取月份或开票月份),建议验旧提交完毕24小时之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发票结存数量是否显示正确,如仍然显示有误,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2、在电子税务局中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时提示:申报失败,征收品目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存在减免金额,但税收减免性质为空,请录入税收减免性质代码,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需自行确认是否享受相关减免。
1) 如确认享受减免,打开左侧报表列表中《附加税申报表》,查看第一行次减免代码是否选择,应正常选择后重新申报;
2) 如确认不享受减免,查看《附加税申报表》相关行次是否填写了减免税(费)额,应清空减免额行次数据后重新申报。
3、在电子税务局中以“邮寄配送”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代开过程突然出现缴款失败情况后立即停止继续开票,而在“欠税信息查询”中却出现了该笔代开业务的欠税信息,如何处理?
答: 如果纳税人确认发票代开未成功而发生了欠税情况,需拨打4006289911联系票务中心核实处理。
4、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作废填报有误的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 如备案后已经付汇,则不允许作废,但允许申请修改;如备案后尚未付汇,允许作废或者修改。
修改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页面中点击【修改】,进行修改操作即可;
作废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在页面中点击【作废】即可。
5、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是否可以撤销不抵扣勾选的发票?
答: 通过“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勾选的发票不能用作抵扣用途。如果为当期勾选的发票,在未申报抵扣之前可以先撤销统计,通过【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查询已勾选的发票,查询到对应结果后取消勾选,然后重新提交,提交成功后通过【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以及“确认”发票操作即可。
6、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17列对应“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次标黄,且无法带出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 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3列“征收品目”下附加税的征收品目中,点击对应叉号(删除),然后重新选择征收品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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