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发票,解决了红冲普通发票的痛点【德聚仁合·郑州税务】

发布时间:2022-08-02浏览次数:
全电发票,未来的发票主流。


目前开票方试点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受票方试点包括:四川、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北京、江苏、深圳、陕西、河北、重庆、浙江(包括宁波)、福建(含厦门)、山东(含青岛)
全电发票,很多人看的一脸懵逼,之前不是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这个全电发票是不是就是之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的简称呢?
这里明确告诉大家,不是!

全电发票,目前主要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电子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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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这个票面样式,都完全和你之前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同了。


全电发票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红冲普通发票的一个痛点。
什么痛点?
这个痛点估计很多人都有切身体会。就是购买方在取得发票入账后,如果销售方为了少交税恶意的红冲了发票,购买方其实是很难发现的。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取得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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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税税念公司已经将这张发票做了凭证了。


作为销售方呢,它月底突然发现自己本月发票开多了,然后它就偷偷的红冲了一部分发票,其中就有开给二哥税税念公司的这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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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销售方在其开票系统其实是可以直接红冲电子发票,不需要购买方同意。


而当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后,原来的蓝字发票并不会出现任何提示。你登录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张蓝字发票,其状态依旧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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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其原因,就是因为普通发票红字开具不需要开信息表,也就是说不需要上传稽核验证(都是本地验证了一下),其红字信息不会关联到原发票上,所以你不管后面什么时候查询,原发票都是正常状态。


虽然现在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后,勾选平台会给购买方推送相关信息。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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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方法始终比较鸡肋,无法从源头上有效及时的控制红字发票的恶意红冲,只是一个后续提示的功能,而且不能直观的关联到原蓝字发票。


那全电发票是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其实要做到及时有效的防止发票被恶意红冲,就是及时得将红字发票和原蓝字发票在系统关联,让我们在系统能够及时直观的查询到原蓝字发票是否有红冲信息。
比如像增值税专票就具有这种功能,如果销售方把专票红冲了,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是关联的,蓝字发票就直接无法勾选了,而且平台查询也会显示被红冲。
那么全电发票,主要是全电普通发票,是否也具备这种功能呢?
我们看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试想!如果全电普通发票不具备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关联的关系,平台的这个入账功能是不是也存在巨大漏洞呢?
如果一张蓝字发票本身已经被红冲了,系统不关联的话,平台还能将原蓝字发票入账标识,那就失去了入账标识功能的意义了,所以二哥觉得,全电普通发票肯定是会关联蓝字和红字发票的。
当然,从全电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中一些关键点。
1、如果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销售方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这个时候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那么购买方在平台自然是无法勾选,也无法做入账确认。购买方自然也知道发票被红冲了。
2、如果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这个时候销售方就无法自由红冲了,这种情况要开红字,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
但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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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合判断,二哥觉得使用全电发票后,恶意红冲电子发票这种行为估计是没戏了,应该会被及时查验和发现的。


也就是说全电发票是会做蓝字和红字发票的关联的,如果购买方没有用途确认或者入账确认,销售方红冲了发票,购买方就不能做确认了。
如果购买方已经做了用途确认或者入账确认,那么销售方想要开红字,需要在提交申请后经过购买方的确认才能。
全电发票,不愧是未来主流发票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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