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看到这么几个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大同小异的问题,却有正反两种回复,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河南税务局
【问题】房地产企业延期交房支付给客户的延期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出台后,废止了六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目前未有文件规定属于“偶然所得”征收范围。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安徽税务局
【问题】我公司因竣工验收滞后造成延期交房,根据合同应支付业主近办呢的违约金,请问该违约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范畴,假如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谢谢!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按照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江西税务局
【问题】我司作为承租方,与个人A(业主,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现我司因业务发展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与个人业主A签订了解约协议,解约协议约定我司需向A按原租赁合同总租金的30%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额约50万元,请问:
1、我司向A支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应该取得A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A一次性收取的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可以按剩余租赁期间,享受月租金在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A是否需要就该违约赔偿收入缴纳房产税?
4、我司向A(个人)支付该合同违约赔偿金,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纳税人咨询所述,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
2.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厦门税务局
【问题】个人和A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代销A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协议规定A公司须按代销金额的5%支付给个人代销费。但是,在个人租好店面并预付店面押金后且在代销业务尚未投入运营时,A公司违约终止代销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给个人违约金9万,请问个人收到违约金收入须缴纳什么税收?
【答复】厦门市税务局答复:若业务未发生而支付的违约金,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晶晶亮观点】
这四个问题,两个是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两个是合同解约违约金,个人取得这些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税呢?其实没有没有规定,我们先看看与之类似的一个旧政策。
新个税法实施后,由于取消了“其他所得”这个税目,原先明确要求按其他所得税征税的十项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了妥善的善后处理。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对所有的“其他所得”的去向做了清清楚楚的安排。
有的是修改了税目继续征收,有的则是直接作废了原先的征税文件,其中作废的文件就包括国税函[2006]865号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作废是什么意思?就是不再征收。如果是改变成偶然所得征税,74号文件肯定会明确指出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
“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是法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中的一个兜底条款,有利于随着经济发展,对出现的新生所得事项进行征税。
那么对于一项所得,是否征税由谁来判定呢?条例也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以说,判断是否征税的权力不在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而在税务总局。
我的观点是由于总局没有出台明确的征税文件,违约金收入应该不缴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建议。实际工作大家还是应该按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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