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补税近20万!提醒各位老板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从今天起私人微信支付宝收款也要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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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
偷税近20万!
案例回顾
广东珠海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张某某、曾某某通过使用捆绑私人账户的POS机和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交易款,且不入公司账户。同时,陈某某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经税务部门检查,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处罚结果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偷税漏税的后果
使用微信、支付宝、私户收款不入账、不交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构成偷税。
该公司因个人账户收款未申报纳税,被追缴税款及罚款将近20万!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告诫老板们,一定引以为鉴!
首先,我们纳税人都要明白几个基本常识,不开发票不代表不交税,私人账户收款不代表可以不记账。
不管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要明确这些内容。
1、你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要申报,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做好未开票申报的明细台账,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后期补开了多少发票直接从台账中减除,这样未开票的收入申报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候也能说的清楚。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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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私户
不在监管范围内?
有老板询问:税务和银行又不是一个部门的,税局是怎么查到我的交易数据的呢?
一、其实早在2017年底,政府牵头成立了一家叫“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企业,所有金融平台的数据已经全面打通,包括支付宝、微信、拉卡拉等国内所有有支付牌照的企业都被收编了。也就是说:今天,我们所有的金融数据都是受监管的!
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不规范成为历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发布了《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试点为期2年,10万元以上的转账将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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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微信支付宝收款
小心找来四大风险!
有些公司,往往为了图方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支付货款、支付工资等。殊不知,小小的便利,会引起很大的风险~~~
1.增值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1、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a、买卖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资金交易
b、开专票时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
c、因通过微信转账导致无法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
d、卖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e、买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f、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2、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具体原因如下
a、通过微信收取货款,与个人消费记录容易混淆
b、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
c、存在偷漏税风险
此外,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也很容易收到虚开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2.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2、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一是,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二是,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工资:一是,有偷逃个税嫌疑;二是,未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无法取得支付凭证,税前扣除有被调增的可能。
3.企业管理风险
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支款项,不仅对涉税方面有影响,对企业管理也是不小的障碍:
4.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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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如何缴税
这四种方式要掌握
最后,我们来看日常必备的“微信红包”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与任职受雇有关,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派发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
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率20%,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3.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
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
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区分是否发放给本单位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老板个人发给员工的现金红包、亲戚朋友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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