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办税厅代开3%的普通发票已交客户,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必须追回发票吗?【德聚仁合·郑州代理记账服务】

发布时间:2023-02-10浏览次数:

问: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德聚仁合税务服务热线:400-030-9299

德聚仁合知识产权不仅提供商标注册的业务,我们还有商标交易、商标转让、商标设计,如果你对于自己的商标设计感到不满意,也可以再设计哦~


服务热线:400-030-9299


河南德聚仁合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安全顾问平台

我们的业务

郑州注册公司   郑州代理记账

郑州税务咨询   免费商标查询

COPYRIGHT 2018 ©  河南德聚仁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ICP证:豫ICP备2024078096号-1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