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会引起税局关注吗?如何应对?【德聚仁合·郑州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22-12-29浏览次数:

最近有小伙伴私信,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有税务风险吗?必须一致吗?之前也有小伙伴咨询过同样的问题,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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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必须一致吗?


增值税收入,这里就是指的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累计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收入,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会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的比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两者的数字应该是一致,就是说会计账上确认了多少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中也填了多少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确定的情况下,就说明企业报税没有问题。

但是由于各自税法规定不同,也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制造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2022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10天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甲公司向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业务确认2022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未做确认收入处理。

因上述业务,导致甲公司2022年累计增值税申报收入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入100万元(113/1.13)。

那么,产生的该差异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呢?甲公司是否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人为调整一致呢?

跟着小编看一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于2022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在2022年12月,甲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乙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甲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甲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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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

的情况下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下:


1、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失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

而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税所得额中。两收入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3、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A公司2022年年底时,将价值100万元的自产空调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故2022年A公司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元。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个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进行申报。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收入的金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这样就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5、财政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

所以,上述性质的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6、委托代销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

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


7、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者同时完成,则在两税收入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8、预收租金业务


例如:2022年三季度甲企业将一栋仓库出租给乙企业堆放商品,合同约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租期5年,租金每年6万元,于10月1日一次性支付。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

故2022年甲企业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为归属于2022年度的租金收入1.5万元。


9、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


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要做的是自己清楚自己公司的业务情况,平时对这种差异要清楚或者做一个台账,一方面可以自查监控企业自身税收风险,另一方面在税务局检查时候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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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

怎么写说明?


如果真的被税局提示风险,要求出具不一致情况说明,你也不必过分紧张,两税申报收入的差异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只要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税费申报中合法合规,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能清晰的将两税收入申报差异说得清、道得明,自然也不会产生纳税风险。


例如:收到房租形成差异情况说明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2年6月预收到2022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22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22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2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2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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