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涉及金额高达8800万!刚刚又有企业被查!如何规避风险?你想知道的在这里...【德聚仁合·郑州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22-05-18浏览次数:

税局又公布了4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骗取留抵退税涉及税额8800万,小编看到这个公布很是感叹,真是为了钱,利欲熏心,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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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表示将继续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凝聚协同共治工作合力予以严厉打击。

可能会有小伙伴看到这个,会有疑问,对于留抵退税管控的这么严格,那留抵退税是退还是不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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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是退,还是不退?


1、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呢?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1)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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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什么是大、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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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4.纳税信用等级应如何确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5.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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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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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6.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8.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在实际收到的当月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9.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是否还能申请留抵退税政策?


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执行。


企业既取得了增值税留底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也让退税政策完美落地,头条君觉得,如果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政策,也存在资金占用压力,就不用再纠结了,大胆的去申请退税吧!


可能会有小伙伴还在顾虑,万一申请了留抵退税,被税局关注,引来企业被稽查怎么办?


有这个顾虑也是应该的,毕竟,平时收到的发票,有的时候,自己有可能判断不了,是不是虚开发票。从税局公布的这个案件看,几家公司都有虚开的发票,现在税局严厉打击虚开发票,所以小伙伴们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懂得辨别。


那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总结下,哪些是虚开发票?如何规避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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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信号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注意: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上异常行为,就离虚开发票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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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发票“虚开之险”

给你四个小妙招



第一: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第二: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三: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第四: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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