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延期!3月30日和31日前,这两项申报必须完成!【德聚仁合·郑州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22-03-24浏览次数:

温馨提示,2022年有2项申报分别到3月30日、3月31日结束!这是这段时间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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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期!不延期!

3月底结束!


纳税人务必重视,尽早完成。


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申请,截止到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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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说白了就是公司帮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税务局按入库个税金额的2%给予的手续费退付,但是必须要你申请一下,3月30日前网上提交申请,税务局就把钱返还给公司。

注意:个税手续费申请返还截止日不是3月31日,过期不申请,视同放弃。


二、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截止到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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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另,以下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大家一定要与上述分开,不要漏报漏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三种汇算清缴,大家搞清楚了吗???


· 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31日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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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截止,

个税手续费退付申请流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相关热点问题:


1.手续费到账后,企业如何核算和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可以有两种方式:


一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二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支出。


会计上怎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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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2.返还手续费要不要交税?


(1)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的缴纳基本各地都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口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的回复,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注:疫情期间1%,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享受免税)。

持有这个观点的还有深圳、内蒙古、厦门、安徽、大连、重庆、辽宁、河南、福建、浙江等地税务局。

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手续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用于办税员的奖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奖励给办税员的,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存在争议。

江苏省、安徽省税务局认为,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应该免征个税。(财税字〔1994〕20号)相关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认为单位取得手续费后再支付给本单位办税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免税情况,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纳税。

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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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

3月31日前,务必完成!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在哪儿缴?怎么缴?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看看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损失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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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


【举例】张某于2021年10月创办阳阳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10月~12月取得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为80万元。其中,列支张某工资1.8万元、家庭消费性支出2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1.2万元,张某当年无其他所得,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0.5万元和0.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为0.6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定为按季申报,请问张某如何办理2021年度的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解析】:

1、2022年1月办理2021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第8行的填表说明,因阳阳工作室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张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8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合计金额。

第四季度减除费用:0.5×3=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1.5-0.9=17.6(万元);

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7.6×20%-1.05=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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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3月31日之前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工作室列支投资者张某工资、家庭消费支出、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5万元(1.8+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2行的填报说明,投资者减除费用为6万元。

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80+5)-6-0.9-0.6=17.5(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5×20%-1.05=2.45(万元);

应退个人所得税=2.47-2.45=0.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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