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调查结果公布了,罚款高达13亿!
案件概述:
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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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
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据浙江税务局官网消息,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黄薇进行检查?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3.请问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4.是否会对黄薇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
产生什么影响?
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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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审计署、国务院接连表态:
查处个税违法行为已箭在弦上
1、高收入人群被重点严查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五类涉税违法行为,其中,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就是严查的重点领域之一。
2.恶意逃避个税被点名
6月7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显示,审计中共发现2020年度偷逃税款等问题线索9起,涉及金额18多亿元。在涉税问题上明确指出高收入人群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避高额个税,再次将高收入群体个税问题点名指出。
3.出重拳打击偷逃税行为
7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对偷逃税款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绝不容忍、绝不手软。可见国家对于打击偷逃税问题态度坚决。
4.上海出手加强对高收入人员监管
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方案除了要求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外,特别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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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也不是法外之地
作为新兴职业,电商主播也不能忽视纳税问题。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而在实务中,不同经营模式或工作模式下的电商主播,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不同,需关注的主要涉税风险点也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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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电商直播4种模式该如何缴税
目前来说,电商主播的经营或工作模式主要有4种,大家跟着头条君来了解一下:
1.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进行直播
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形成劳务合作关系,是当前明星主播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个人工作室一般会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税款,包括:
(1)个人工作室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等。
头条君提醒:个人工作室取得的直播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头条君成立个人工作室G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与XX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合作。2020年,G公司取得直播经营总收入5300万元,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G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
那么,头条君的G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5300÷(1+6%)×6%=300(万元),
需要缴纳城建税及其附加税费=300×(7%+3%+2%)=36(万元);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5%-6.55=343.45(万元)。
2.与经纪公司签约然后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的工作模式,也较为普遍。
在这种模式下,主播与平台没有直接关系,缴纳税款的情况与经纪公司签署协议的形式有关:如果签订的为劳动合同,那么经纪公司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协议,那么经纪公司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头条君提醒: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主播,向经纪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经纪公司B公司与头条君(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签订网络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头条君可以另外去做别的兼职。
假设今年“618”购物节期间,B公司需向头条君支付直播劳务费金额15万元。
那么头条君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到B公司,然后B公司为头条君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头条君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同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B公司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1-20%)×40%-0.7=4.10万元。
(此处因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3.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主播如果是直播平台的员工,与平台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直播平台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下,主播的工资构成一般为“底薪+提成”,提成部分也属于受雇报酬,应与底薪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由直播平台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头条君是C直播平台的员工,负责直播工作。每月工资结构是5000元底薪+20%的销售提成,6月份销售额为10万元,五险一金缴纳共计1000元。
那么,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C直播平台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5000+20000-5000-1000)×20%-1410=2390元
4.以独立身份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如果以独立身份在平台上工作,其与平台仅存在劳务合作关系。那么,直播平台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头条君是以个人身份进行直播的,对于在直播间收到打赏70万元,应按照“劳务报酬”预缴个税=700000*(1-20%)*40%-7000=217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主播需关注直播平台在支付劳务报酬后,是否按规定及时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现未扣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主播须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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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税收藏忧患
1、错误的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主播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不恰当的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助“税收洼地”避税。
3.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对网络主播取得的销售佣金等收入,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的“替票”才与之结算;
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提供等额的“替票”,涉及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目选择错误风险。
电商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信息技术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广告服务”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的接连“爆雷”,也预示着税务总局针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进一步收紧。下一波“补税潮”要来了!
而在9月15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发言: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最后,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中介机构,都应当立足于税法规定和税法原则,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注重财税意识,避免造成潜在的税务风险。监管在路上,大家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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