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即日起,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德聚仁合·郑州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21-11-10浏览次数:

刚刚!又有公司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补税+罚款!那以后还能用微信、支付宝收款吗?有哪些涉税风险?个人户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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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支付宝/微信收款被查!

补税+罚款+判刑!


案例一:


深圳某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号收取收入,导致少计收入3411.8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71.24万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外,税务局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查明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7.43万元。


最终,上述公司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24327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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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核查,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做账费,其中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罚款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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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广东珠海某公司,利用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该公司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


经检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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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

九大风险点!必须警惕!


1、涉嫌虚开发票


通过私人账户、个人支付宝、微信收付款,就会造成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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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无法抵扣


无法抵扣的原因:

①买卖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资金交易

②开专票时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

③因通过微信转账导致无法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

④卖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买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⑥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3、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通过私人账户、个人支付宝、微信收付款,就会造成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


4、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偷逃税的风险


(1)增值税方面:


成因: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成因: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存在漏记少记收入的风险。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成因: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工资、发红包,存在漏报个税或刻意偷逃个税的风险。


注意,微信、支付宝发红包有时也要缴纳个税,具体如下:


注意:区分下列不同的情形网络红包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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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被税局核定,缴纳20%的个税


如果公司用公户直接转给股东私户,又长期不还的,税务局可视为分红,需缴纳20%的个税。


6、公司管理混乱,不利于长久发展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容易导致公司资金混乱,给客户、供应商等外界留下公司不正规的印象等。


7、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8、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个人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交易,有可能会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9、可能被列为银行重点监管对象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注意了,以下9类交易将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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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

如何规避风险?

送你5个锦囊!


1、以公司的名义开通微信、支付宝账号


以公司的名义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属于对公账户,与银行账号的性质是相同的,可以正常的进行交易。


2、对于个体工商户,单独设置微信、支付宝账号


个体工商户,是允许以个人账户收款的,但为了与家庭消费相区分,建议单独设置一个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3、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及时打入对公账号


有些时候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较方便,但为了避免漏计收入,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入对公账户。


4、保存账单及首付凭证


支付宝、微信的账单、收付凭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凭证具有相同的效力,企业应该定期打印保存。


5、及时索取凭据


个人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应该及时索取凭证以抵扣进项税或用于成本费用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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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该如何做账?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银行提现到微信支付宝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银行存款


从微信/支付宝提款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4、微信/支付宝及手续费


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货款113元,实际到账为112元,其中1元是微信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13元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3

借:银行存款                 112

财务费用-手续费              1

    贷:应收账款              113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发红包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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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起,

个人银行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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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简单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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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该办法明确,对以下15项可疑交易重点监管: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③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④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⑤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⑥相同收付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⑦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⑧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⑨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繁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⑩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⑪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⑬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检测;

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⑮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不仅仅如此,去年央行又发布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可见国家对私户避税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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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的看明白,结合文件内容、公转私转账、个人账户进账被查、合规的公转私方式等方面,我们做了一张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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