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架构的公司在税务上的5大风险和弊端?【德聚仁合·税务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5浏览次数:

疑问一


自然人股权架构的公司在税务上的5大风险和弊端?


弊端一:

自然人股权架构公司,自然人股东分红面临20%个人所得税。 


弊端二:

自然人股权架构公司,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转增资本面临20%个人所得税。 


弊端三:

自然人股权架构公司,当公司注销的时候,股东投资损失没法税前扣除,也就是浪费了这部分损失了。 


弊端四:

自然人股权架构公司,自然人股东经常从公司借款用于自用,这样会面临20%个人所得税。 


弊端五:

自然人股权架构公司,自然人股东缺钱的时候,经常拿着虚开的发票到公司报销来套取资金,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样也会面临20%个人所得税。



疑问二


既然自然人股权架构公司在税务上存在风险和弊端,那么我想用法人公司增资稀释自然人股份,请问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不属于。是企业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权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而减少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向法人公司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因而此环节不属于股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参考各地税局答复:


江苏: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原自然人股东股权下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关于增资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

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1、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权同比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

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问答

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股东投资入股,个税咨询

问:公司盈利,新股东增资入股,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下降。两股东均为自然人,原股东和新股东需要缴纳个税么?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此,原股东和新股东有所得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原股东和新股东没有所得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宁波税局答复:


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问答

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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