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税务争议的3大主因【德聚仁合·郑州税务】

发布时间:2020-09-14浏览次数: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


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税务争议救济程序作为化解税企矛盾的法定渠道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武器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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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


在出口退税领域,我国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通知、批复、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由于暂行条例法律级次较低,作为上位法统筹不足,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衔接和协调不足,而且涉及税基、税率、退税范围、退税程序等诸多内容,条款繁杂,缺乏体系性,不同部门发布的文件或同一部门先后发布的文件相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G公司是具有从事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具有广泛的境外客户资源。H公司是一家境内中型纺织品生产企业,缺乏境外客户资源。G公司与H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签署了《出口销售框架协议》,由G公司向H公司购买其境外客户要求的纺织品,并且约定H公司仅对G公司承担货物质量责任,与境外客户不发生关系,G公司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购销业务发生后,G公司已经向H公司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认为,他们与H公司之间是业务购销关系,按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却遭到拒绝。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不能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因此,G公司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符合39号文件规定的不能享受退税政策的条件。然而,G公司认为,39号文件虽然列举了不能享受退税的诸多条件,但并没有明文规定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就不予办理退税。争议由此产生。


2

征纳双方理解有偏差


只有准确地理解税收政策,才能保证企业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但事实上,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的现象经常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或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目前税收政策零散、难以准确把握有关。对税收政策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对企业纳税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进而引发税务争议。


在重组交易中,将交易行为认定为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就很容易引发争议。W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及销售。W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洗煤厂房、设备等。甲某和乙某为W公司股东,其中甲某持股55%,乙某持股45%。2010年4月,甲某、乙某(转让方)和B公司(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不含税价2.5亿元的转让价格向B公司转让W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W公司原有职工在股权转让后仍由W公司继续录用,W公司已签署的合同在股权转让后由W公司继续履行。


让人惊诧的是,同样一笔交易,各方认识竟然大相径庭。W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本次交易主要的标的物为资产,应定性为资产转让,W公司应就本次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但W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的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其不应作为纳税义务人。甲某和乙某认为,其已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与B公司约定由B承担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因此,其不应承担任何纳税义务。


3

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


上海一家大企业在外省的一家子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被要求补缴一笔他们认为不该缴纳的税款。他们接到通知后,先是集中财务部的业务人员认真研究,认为税务机关的要求中,有一小部分是合理、合法的,但有相当一部分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他们便积极开始维权。


近年来,对税务机关补税要求“三思而后行”的纳税人近年来越来越多,而且维权的渠道也日益多样。除了直接与税务机关沟通,借助法律顾问或税务顾问维权等传统方式外,借助媒体和税务机关搭建的维权沙龙等平台维权也日益常见。如果维权效果不佳,最终对簿公堂的案例现在也并不鲜见。正因为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显著增强,也催生了专门从事税收维权的职业税务律师。同时,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也开始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其不断规范自身的税收执法程序,提升税收执法质量。


某地税务机关已经对Y公司作出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后无正当理由改为查账征收,严重损害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Y公司的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税务争议。最后,经过他们和企业的共同维权,Y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了这一错误处理方式。


在纳税人税收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也积极顺应这一趋势,不断畅通纳税人维权通道。比如,早在2012年,武汉市地税局就成立了一个大企业税收维权沙龙,这个沙龙以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为召集人,专门为成员企业提供有关税收的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法律救济、诉求反馈等服务。这一维权沙龙成立后,中国移动、中国网通、汉龙实业、利大房地产、纽宾凯、晴川饭店、百胜餐饮、融科智地、东亚银行、法兴银行、安利、武汉广场和九州通等一大批大企业纷纷加入。再比如,云南省昭通市、江苏省句容市和浙江省苍南县等地,在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纳税人维权协会纷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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