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就其税率差异、纳税形式作如下分析。
案例一
张三与李四投资设立了智慧培训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册时企业类型选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2019年张三与李四计划将实现的盈利部分进行分配,如何纳税?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税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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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以上案例及政策的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利润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息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还得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智慧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假设无任何纳税调整)智慧公司税后净利=200-50=150(万元);
税后净利进行分配应纳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应纳税80万元,税后收益120万元。
假设:张三与李四注册的公司类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么,纳税有何区别呢?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1%×35%-6.55=29.15(万元)
李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9%×35%-6.55=27.75(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43.1万元
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企业类型、税率差异、纳税形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企业纳税,而合伙企业是按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所得税减税降费后,要考虑两种模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后果。因此,选择经营模式需谨慎。
德聚仁合税务服务热线:400-030-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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