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2019年社保新政策实施,我们的社保到底该怎么缴纳呢?社保断缴哪些资格会清零呢?对我们的影响又有多大?今天给大家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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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正式成立社会保险司!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社会保险司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信息量很大!
(2019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为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李志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
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落实以及后续的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调整。
司领导:
郑文敏、练奇峰(挂职)、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
内设处室:
综合处、社会保险费一处、社会保险费二处、社会保险费三处、非税收入一处、非税收入二处、统计分析处、征管服务处。
社保入税真的来了,留给老板的时间不多了!以下企业需要及早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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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征真的来了
以下几种企业需提早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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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权威发布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黑名单 ”行为
前段时间,人社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8种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等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以后,下面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坐高铁、乘飞机、考公务员可能受到限制。对于企业来说,不给员工缴“五险一金”将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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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失信对企业影响大吗?
还记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28个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文件,你说对企业影响大不大?!
备忘录共明确了32条惩戒措施,让社保领域的失信单位和个人寸步难行:一旦成了失信企业,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采购,政府项目合作,融资授信,保险购买,企业认证,评选表彰,土地供应,招标投标,乃至重组上市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毫不夸张的说,进入了社保严重失信惩戒名单,企业将在经营发展中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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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社保如此重视
社保断缴哪些资格会清零?
社保断缴对个人存在一定的影响,有些资格会清零,但重新缴纳达到一定时间后就能恢复资格,有些资格是不会清零的,敲黑板!今天来逐个解答!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断缴,不会清零缴纳额和参保记录!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概念: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里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是指职工或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并不存在所谓“清零”的情况。
划重点:
二、医疗保险
医保断缴,停止缴费的次月医保待遇停止,但社保卡内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会清零,已参保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
小提示:
职工身份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与是否正常缴费、是否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有关。
但是,如果你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话,断缴后,还是可以用来支付在定点医院就医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买药产生的费用的。
划重点:
三、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是累计计算的,断缴不会清零已缴纳的生育保险参保记录!
也就是,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除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外,还需在上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上月没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
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断缴不会清零账户信息!
小知识: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未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五、工伤保险
1、 职工发生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
2、断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项目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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