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一起有关商标侵权的审理中,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商标近似但不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燕京智汇公司)起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统称燕京啤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二审认定燕京啤酒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
该公司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
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
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 中,“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服务是否类似问题,其实就是判断“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是否属于旅游类服务。
旅游服务根据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多种类型,有的侧重对自然风光的欣赏,有的侧重对历史古迹的瞻仰,有的侧重对红色革命情怀的追忆。
“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较为新兴的工业旅游,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特定产品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
关于混淆可能性问题,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商标近似但不侵权的情况也比较罕见,一般情况下商标近似绝大多数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对于一般的商标权利人而言,还得注意商标的限制权。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对商标使用权的限制,尽管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但他人在不会引起混淆和联想的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应该受到禁止,商标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限制竞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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