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人的日常工作中,总是很容易被电话费处理问题所困扰。
比如,员工报销电话费该如何处理?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
本期,我们就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第一,员工报销电话费该如何处理?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公司报销个人电话费业务,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二,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中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票是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纳税调整时,只需要调整一次,不能重复调整。但是,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样就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就可以税前扣除。比如:机票、火车票,医药费发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以及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的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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