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怎么注册?

发布时间:2019-01-25浏览次数:

(一)股份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所谓的发起人的资格就是说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有一个规定不能忽视,即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另外,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一直以来,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都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因为若没有该规定,一方面是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当然了,目前来看,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按照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所以,虽然说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订的,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通过指定代表、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一环节需提提交如下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工商登记
  核名通过后,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这一环节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是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如果是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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